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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社团组织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为保证社团组织重大决策通畅,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3、专业委员会。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学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设立专业委员会。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社团组织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社团组织秘书处办理。

  4、秘书处。秘书处是行业社团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逐步取消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上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机制,以及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由社团组织自行制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人员管理。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可参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1、会长。保险行业社团组织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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