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送达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送达手续: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可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或受送达自然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自邮寄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未收到受送达人交回的送达回证,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受送达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和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政部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当在保监会或者保监局网站和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起草法律文书的部门(处室)为公告送达的主办部门(处室),办公厅(办公室)为公告送达的协办部门(处室)。
八、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