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加强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民族医药资源,依托各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一定数量的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继续做好全国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民族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造就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农村、社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民族医药人员参加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和城市社区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
四、加强民族医药挖掘继承和科研工作
(九)继续做好民族医药文献发掘整理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过去整理研究民族医药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有关民族医药单位和专家,编著文献目录,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一批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出版工作,并将其中的重要著作汉译出版;对历史上无通行文字的民族医药深入发掘整理,继续将口传心授的医药资料编著成书,保存保护下来。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民族医药实际,制定出本地区民族医药文献整理计划,并组织好民族医药文献课题的申报工作。
(十)加强民族医学临床应用研究。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医药发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重点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整理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并在部分地区开展基层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建设工作,研究探索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方式方法。
(十一)加强民族药物研究与产业化。组织有条件的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民族药物理论研究;开展民族药材质量控制、种子种苗、民族药资源保护等技术标准研究;加强工艺、设备等生产共性技术和民族药成药特殊成分和特殊工艺的研究;做好民族药中的濒危动植物药的保护、应用、替代、栽培、养殖等方面的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附加值高的的创新民族药产品,实现产业化。
(十二)加强民族医药科研管理和支撑条件建设。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民族医药科研特点,加强对各级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建设和指导,鼓励支持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与高校、企业开展科研合作,按照“多学科、跨行业、医教研产结合”的思路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要积极探索符合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方法和组织管理形式;要明确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重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藏、蒙、维等民族医药医疗、研究机构中建设若干重点研究室(实验室),设立2~3个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在民族医药科学研究中充分考虑民族医药的特点并作为单独序列加以管理,增大课题立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