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等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十)做好民族医药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各民族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民族医药的发展。

  积极开展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和全行业共同参与,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制订并颁布一批民族医药名词术语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具备较为完整医学理论的民族医药要重点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医学理论相对还不够完整的民族医药,要结合本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比照较为完整医学理论的民族医药,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前期研究。目前尚无医学理论的民族医药,要在做好发掘、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总结,重点要对本民族医药治疗优势病种进行系统总结,逐步形成技术规范。

  (二十一)加强民族医药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学术团体在引导学术发展、促进学术交流、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民族医药社会团体、报刊等机构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开展民族医药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加强中医药、西医药和民族医药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大力开展民族医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民族医药政府间及民间的合作,积极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民族地区周边国家开展合作办医、合作办学和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通过出访讲学、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出版外文民族医药学术刊物,以加强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和民族药的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同时,还要积极学习、吸收、运用国际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和管理经验,增强民族医药的创新发展能力。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