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金城一东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变更名称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37号)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金城一东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变更名称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7〕10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将其在哥伦比亚合资设立的“金城一东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金城哥伦比亚有限公司”,并增资116.87万美元(所需资金不从境内汇出)。变更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从169.2万美元增至286.07万美元,股权结构为:中方出资201.47万美元,占70%;OCTAVIO VILLEGAS占27%;ANA MARIA VILLEGAS、DIEGO VILLEGAS C.、JOSE M.VILLEGAS C.分别占1%。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道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哥伦比亚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