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朝鲜会宁矿业开采合作会社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70号)
吉林省商务厅:
《关于延边海沟东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朝鲜建立境外企业的请示》(吉商合作字〔2007〕9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延边海沟东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强盛清津贸易会社合作设立“朝鲜会宁矿业开采合作会社”。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设备、技术等实物出资130万美元,占50%;外方以资源和劳动力等实物出资130万美元,占50%。经营期限为1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钼精矿粉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