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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字[2007]710号)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财政厅: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国家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方案由商务部、财政部另行印发。
  请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切实保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将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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