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照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各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根据预算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