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十二条 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书面批复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文件。
第十三条 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密押设备。
(二)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三)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实施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和接口程序开发等,验收完毕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加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后,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确定其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的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