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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变更

  第十八条 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变更接入方式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由间接方式变更为直接方式的应附接口程序验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并发布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并撤销该机构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三)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发送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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