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2007]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汇发[2003]5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无需向企业核发“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二、企业进口报关时,海关不再核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