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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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