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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批复或者调用通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据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一般提供期限为8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并同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情况特别紧急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送达所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经涉密网络传输有关数据,以提高应急时效。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补齐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并向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测绘成果应急服务的效用信息。

  因应对突发事件领(调)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五条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无偿调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审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擅自将所申请基础测绘成果另作他用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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