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7]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救捞局、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
行政许可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8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年度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经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重点核查经营人有无超越经营范围、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
(二)核查《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要求的公司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在核查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时,要重点核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满足最低运力规模要求,是否存在船舶“挂而不管”行为;要现场核查企业实际在岗人员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符及其劳动合同、相关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杜绝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其他企业兼职现象。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事故。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核查具体事项
(一)年度核查《核查报告书》、核查程序等内容参照交通部《关于开展2000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999〕664号)执行。
(二)为确保不影响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