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财务公司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有关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二)。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5)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6)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从业人员中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不良记录的声明,有权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12)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3)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14)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15)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6)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7)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9)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租赁公司
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以及各方出资人的出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人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11)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汽车金融公司
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三)。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 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
(6)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 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10)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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