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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前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

  (7) 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 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投资入股后不与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还应提交拟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

  拟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拟出资人为集团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提交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承诺书(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以及投资入股后不与金融租赁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拟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以上各项承诺书或声明应由拟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还应提交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如在注册地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所在行业协会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

  (10)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3.变更注册资本

  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

  (5)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信托公司);

  (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新住所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

  (4)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及风险的处置方案。

  (5)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迁址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情况等。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形式变更

  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2)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时)。

  (4)涉及需要许可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5)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完成情况报告的材料目录:

  (1)完成变更组织形式有关程序的说明,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公司章程

  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修改章程的理由和修改的具体内容。

  (2) 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 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4)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合并或分立

  7.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分立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分立实施方案。

  (4) 分立后原公司的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5)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7)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公司分立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 分立后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公告复印件。

  7.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合并原因及有关情况简要说明。

  (2) 合并各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3) 合并实施方案。

  (4) 合并各方草签的意向书。

  (5) 被合并公司的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8)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7.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参照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材料目录。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公司完成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对外公告有关情况的报告,包括变更金融许可证、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告等情况的说明。

  (2)合并后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公告复印件。

  1.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变更事项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拟变更的新名称等。

  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完成情况等。

  (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事项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由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并对本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新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其合并或分立的批准书。

  (3)新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新母公司的合并后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新母公司的章程。

  (6)新母公司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7)新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其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8)新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中国境内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因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由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并致银监会主席,其中应说明申请代表处更名的理由及拟变更的新名称(中外文)。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名称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的说明。

  (2)新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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