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44号)
现发布《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9-1-2007,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1.0.3条、第1.0.4条、第3.1.1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5.1条、第3.5.3条、第4.1.1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6.1条、第5.3.1条、第5.3.6条、第6.1.2条、第6.1.3条、第7.0.6条、第8.1.2条、第9.1.1条、第9.2.2条、第9.2.7条和第9.3.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