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76号)
由于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7年版《税则》相比有所调整,因此,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应填报的商品编码。现就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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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征收反倾销税货物│ 公告号 │ 调整前商品编码 │ 调整后商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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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聚氯乙烯纯粉 │ 海关总署2003年第56号 │ 3904100001 │ 3904109001 │
│ │ │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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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 │ 3824909004 │ 3824909904 │
│ │ │ 海关总署2006年第5号 │ │ │
│ │ │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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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 海关总署2006年第23号 │ 3824909005 │ 3824909905 │
│ │ 剂 │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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