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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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