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7]64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1.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7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