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管部门、财政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垂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审批情况定期报送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批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垂管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垂管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垂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垂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