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7〕89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结合近期落实工作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出境水果检验检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问题。自11月1日起,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生产、包装的水果方可出口。各局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对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果园和包装厂,并及时将获得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名单上报,以便在总局网站上公布。
  对今年已过收获季节的果园,在企业提供有关果园种植、病虫害控制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可对果园进行注册登记。
  各局要在做好对苹果、梨、柑橘、葡萄等主要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对出口季节性强、种植面积和产量较少的水果(如梅、番荔枝、石榴、灯笼果、人参果、黄皮、鸡蛋果、柠檬、树菠萝、红毛丹等)果园实施注册登记,最迟在2008年4月1日前全部完成。
  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出境的零星少量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二、关于水果包装箱上标注信息问题。出境水果包装箱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标明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以及检验检疫批次号等信息,以便溯源。
  三、关于产地供货证明问题。出境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果园和包装厂不在同一业务辖区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担负监管责任,及时出具供货证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审核供货证明,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关于通过陆路口岸对俄罗斯出口水果问题。鉴于俄罗斯对植物检疫证书中有关水果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等信息填写要求比较严格,输俄水果在产地加工包装后报检的,经产地局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换证凭单,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换证凭单出具通关单和植物检疫证书,以确保符合俄方要求。俄方需要出具卫生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农残监控和抽样检测情况出具卫生证书。
  五、对于在市场上采购的进口水果再出口问题,出口企业应提供有关进境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经离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