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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7〕5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2007]4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全面实施对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确保所有出口的动物、非食用动物产品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各局要全面对现有注册登记的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总局规定,目前已经实施注册管理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供港澳活猪、活牛、活羊、活禽养殖企业,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加工企业,出口日本和韩国灵长类实验动物的相关单位等。各单位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总局有关注册登记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人员对上述注册的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要注销注册证;对达不到条件、生产经营过程不能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并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要注销其注册证。请各局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送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三、要积极开展对其他尚未注册的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工作。本通知第二条所列各项注册工作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新开展的注册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动物及其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申请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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