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注册的企业组织考核。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向申请企业反馈注册审核书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出口动物及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证》(附件6),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四)企业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五)注册证编号规则为:直属局地区代码+DZ+4位流水号码。注册证由各单位根据本通知所附式样印制。
四、各局在办理完注册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新注册企业情况以电子文件形式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备案。报备内容包括注册企业名称和地址、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编号、注册证有效期及注册企业联系电话等。
五、各局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各注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要按照
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总局相关规定,要求各注册企业建立和完善兽药、饲料、原辅料等投入品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加强动物疫情、农兽药等化学物和重金属等残留的监测,要定期对注册企业进行检查和开展年审工作,及时纠正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理不合格注册企业,确实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六、所有注册出口动物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将在总局网页上公布。对国外有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的,将由总局统一组织安排注册或者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通报备案。各局对本辖区注册企业增加或者注销,或者注册企业报备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将变化情况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七、各局要加强对注册企业相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宣传,确保各出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及时了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要求,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加工活动。
八、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对各注册企业的分类管理。根据出口注册企业的历史记录、产品质量现状、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使优良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通关等方面享受总局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