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出境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4. 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5. 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6. 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7. 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8. 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9. 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 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11. 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1)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3)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12. 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 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14.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15.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3:
出境动物养殖基地注册条件
1.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体系。
2. 具有比较完善的兽医服务体系,平均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免疫工作。
3. 具有完成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与监测、动物免疫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4. 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5. 在过去一年内,辖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动物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