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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附件2:
出境动物养殖场(含动物遗传物质生产中心)
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以养殖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4. 配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
  5. 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出口动物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6. 养殖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养殖场、兽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7. 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药械。
  8. 养殖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
  9. 场区整洁,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动物进出场隔离检疫区、饲养区、兽医室、患病动物隔离区、动物粪便及废弃物集中存放区、死亡动物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
  10. 设有动物入场、出场隔离检疫区,隔离检疫区与饲养区至少间距50米。
  11. 生产区出入口须设置:
  (1)与门同宽、长4米、深20厘米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2)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3)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垫)。
  12. 场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3. 具有水、电、照明、防寒防热、通风等设施。养殖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
  14.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除出口动物及守卫犬以外的其它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必须栓养或圈养,并定期接种疫苗。
  15. 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附件3:
  出境动物养殖基地注册条件

  1.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防疫检疫体系。
  2. 具有比较完善的兽医服务体系,平均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官方兽医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及免疫工作。
  3. 具有完成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与监测、动物免疫的基础设施和能力。
  4. 积极推行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养殖和生产方式。
  5. 在过去一年内,辖区未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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