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美国金王制造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63号)
青岛市外经贸局:
《关于美国金王制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请示》(青外经贸合字〔2007〕3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在美国阿肯色州设立的“美国金王制造有限公司”以现汇增资15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总投资从350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其中,以现汇出资450万美元,以实物出资5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