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湖泊(包括水库,下同)是我国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兼有防洪、发电、航运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重要功能,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安全,关系到区域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九五”以来,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不少湖泊的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为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湖泊水污染问题。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继续以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称“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库区、丹江口库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洪泽湖、鄱阳湖、洞庭湖和洱海等水环境保护工作。到2010年,重点湖泊富营养化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逐步恢复重点湖泊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三湖”流域各省(市)要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向“三湖”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