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在香港设立“嘉利珂(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21号)
浙江省外经贸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嘉利珂(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浙外经贸经〔2007〕4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嘉利珂(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均为300万美元,以现汇投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矿山资源投资与综合开发,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