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监督检查
核电发展必然带动核燃料循环全过程的发展,整个核燃料循环的各个环节都要与核电发展相适应,包括前端、后端,特别是废物处理处置。只有把握了核燃料循环的各个环节的安全,才能综合把握整个核行业的安全。
要切实保证运行、在建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做好反应堆老化管理工作,严格监督、严格执法,完善运行经验反馈制度。对研究堆要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大的研究堆,例如49-3堆,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程序,如发现问题,必须查清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经批准实施,重新开堆要经过监督检查并批准。
2008年要加强对新划入我局监管的四O五、五0四厂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四0一、四0四地区环境与核安全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开展对研究堆和核燃料设施新申请项目的安全和环境审查。
(四)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
几年来,我局切实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大幅度减少了辐射事故的发生。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解决好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加大信息公开透明的力度,并及时总结这几年的监管经验,在总结这两年的监管管理措施和经验基础上,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2008年要全面完成总局发证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运行经验反馈机制,开展技术交流;由核安全司组织各监督站,认真总结监督经验,并结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际情况,制订较完善的监督大纲和程序,指导和规范各地区监督站的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五)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及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虽然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已经建立,但相应的软件工作并没有到位,应加强相关的科研工作,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应能力。
加快全国放废库建设、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辐射)及反核恐怖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继续开展并完善国控点的监测工作,通过开展培训、比对、项目验收等工作,加强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六)规范和加强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
2008年,将依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4个相关部门规章,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技术文件,指导今后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核安全设备的资格许可证管理,规范取证、换证工作,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