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周永康在2008年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各项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深、做细,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
(四)继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工作。2008年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加强对重点地区企业的督导工作。江西、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机械通风比例较低的地区,要加大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督导力度。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效能测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重点省(市)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继续遏制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