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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③新混配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a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b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④新含量: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为新含量的,所改变有效成分含量产品可以进行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
  E.残留资料(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a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b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⑤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A.有关渗透剂、增效剂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含量及检测方法、来源、安全性及境内外使用情况等
  B.有关渗透剂、增效剂的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C.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和剂型相同,但增加了渗透剂或增效剂的产品登记时,可以按新含量登记提供资料,其他情况应当按新剂型或新混配制剂登记提供资料。
  (4)相同农药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在我国境内仅取得临时登记且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农药,应当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
  ②除第①项以外的仅有取得临时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单制剂按新含量制剂临时登记规定提供资料;混配制剂按新混配制剂临时登记规定提供资料。
  (5)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扩大使用范围:
  A.产品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残留资料(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农药登记种类的临时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D.环境影响资料(增加登记使用范围或登记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E.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其他资料
  ②改变使用方法:
  A.产品摘要资料(包括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并说明改变使用方法的目的和意义)
  B.药效资料
  C.残留资料(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农药登记种类的临时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D.环境影响资料(因改变使用方法,导致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E.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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