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
F.环境影响资料(提供家蚕急性毒性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⑤微生物农药原药: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有效成分、原药)
C.毒理学资料(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基本毒理学资料;补充毒理学资料)
D.环境影响资料
E.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F.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G.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等。
⑥微生物农药制剂: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基本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
F.环境影响资料(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等。
⑦植物源农药制剂: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新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②农药剂型微小优化: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a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b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剂型微小优化产品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F.环境影响资料
G.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H.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I.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③新混配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摘要资料(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
E.残留资料(在我国境内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不同的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a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b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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