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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质检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质检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举报。
  六、质检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1.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2.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409条);
  5.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412条);
  6.商检失职罪(刑法4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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