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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关于2006年傣医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6] 11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增加医 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的第8-9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6,表示持有此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傣医。
  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第2-3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6,表示持有此类《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为傣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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