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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要约收购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要约收购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238号)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之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无偿划转而增持574.9636万股(占总股本1.43%),合计持有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3.9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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