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方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完善立法,明确定位,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监督,促进发展。
(5)总体目标:在现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的基础上,加快其他专业协会的组建工作,支持鼓励行业基金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初步建立起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体系;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我国民航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行业民间组织生存发展运作机制;实行政社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坚持行业民间组织自主管理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相结合,完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快行业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立法,逐步形成保障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法规体系。
三、统筹规划,积极培育民航行业协会组织
(6)制定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规划。支持民航业界按照业务分工本着自主发起、自愿加入的原则发起成立行业协会组织。根据民航行业发展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期间民航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明确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要把培育发展民航协会组织纳入民航行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制定出台扶持推动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加强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民航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
(7)扩大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覆盖面。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吸收发展会员要遵循自愿、普遍和无歧视原则,凡属同一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组织的,应按照协会章程平等对待,打破所有制、规模实力等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组织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民航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加入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扩大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影响力。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航空公司、机场等申请加入境内行业协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办理。
(8)优化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布局。设立民航行业协会组织要依据民航行业的专业化分工,突出特色,体现代表性,原则上相同或相近专业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本着自愿原则加入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地区性的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应取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并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同一民航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愿加入不同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