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支持民航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13)支持成立行业基金会。积极引导民航行业企事业单位面向民航科教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成立基金会,引导鼓励非民航业的基金会资助民航科教事业。对于为民航科教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航企事业单位,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在配置行业资源时要予以政策倾斜。
(14)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鼓励支持并正确引导社会力量设立飞行俱乐部、飞行培训学校、民航研究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利于民航行业发展的活动。
六、加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自身建设
(15)把握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要把服务于民航行业发展作为中心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航行业管理的规章和决策,自觉维护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坚持非赢利原则,奋发有为,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得到会员和社会的认可,实现自身的发展。
(16)加强基础管理,规范自身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要把章程作为开展活动的基本规范,严格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专职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按规定建立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加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保障作用。
七、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行为
(17)健全行业民间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管理的规章,规范民间组织筹备、设立、日常监督、注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将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8)理顺行业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指定负责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不干预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特殊情况下在民间组织中兼职须报经民航总局批准,但不得从所兼职的民间组织获取报酬。已经离退休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司局级领导干部受聘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要报经民航总局批准。
(19)加强对行业民间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民航行业民间组织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更换、罢免负责人、修改章程,涉及重大行业发展政策的研讨,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外事和对外交往活动,应及时报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建立健全报告、报批、备案制度。
(20)完善行业民间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向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的制度。加强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经费收支状况的检查监督,由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进行年度审计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加强对行业民间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保证和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