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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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