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稳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3248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目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上涨,成品油价格倒挂,部分地方炼石开工不足,加之冬季柴油消费增加,造成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为保障今冬明春成品油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以下简称两大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开足马力生产,努力增加原油加工量,提高成品油收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增加成品油产量。同时要积极组织成品油进口,并采取挖掘潜力增产、委托地方炼厂生产、直接收购地方炼厂汽、柴油等方式,多渠道组织资源,千方百计增加成品油市场投放,保障市场供应。
二、明确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汽、柴油价格政策。两大公司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地方炼厂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汽、柴油,收购价格按照生产成本加5%利润率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地方炼厂向社会销售的汽、柴油,供终端用户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零售上限价格;供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销售价格执行供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价格政策,即按国家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上限倒扣计算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三、购销双方要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两大公司要与地方炼厂签订稳定的长期的委托生产或直接收购成品油的购销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履约。
四、中央财政对增供成品油给予适当补助。对11、12月份以及明年一季度两大公司完成成品油供应任务基础上增供的汽、柴油,其生产成本(购进成本)与现行政府定价之间的价差,采取两大公司利润弥补、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财政补助部分通过企业所得税返还方式解决。其中,对两大公司11、12月份以及明年一季度按国家要求进口的汽、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上述具体补助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