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
(五)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强化对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求。
1、结合规划资质换证工作,摸清规划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对已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法律要求,给予相应处罚。
2、修订《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六)加强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
1、在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中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
2、针对不同的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3、明确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的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七)完善规划选址和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与项目立项、土地划拔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办法。
1、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加强并规范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选址工作。
2、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发放的范围、程序和基本条件。
3、抓紧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4、在地方配套法规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要求。
(八)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1、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2、各地在实施
《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九)建立对规划的评估制度,完善城乡规划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防止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