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评估的周期、评估参与的部门、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报告上报的程序等。
2、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审批、备案的操作办法。
3、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依法界定“利害关系人”,作为修改详细规划时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明确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意见的具体办法。
(十)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对处理、纠正违法行为的力度。
1、给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过程中具体的协同方式,起草案件移送及查处办法。
2、继续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完善。
3、建立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违反
《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违法者相应的赔偿措施。
(十一)完善对违法建设的处理机制,用好行政强制权。区分不同违法建设情况,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配套法规,明确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
2、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配套法规中,要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认真抓好
《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学习好
《城乡规划法》是贯彻
《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建设部将大力开展
《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单位共同起草解说,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对地级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组织学习研讨。建设部所属干部培训机构也要按照统一安排,积极开展
《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
《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组织县级市、县和镇乡政府的领导学习
《城乡规划法》,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搞好自身的学习与培训。把学习好
《城乡规划法》作为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与在职培训,也应把
《城乡规划法》作为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