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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第4号--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计算各项比率时,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实收资本在报告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

  第八十条 股东变化情况。如果报告期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披露新旧股东名称、变化日期、变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管理层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分析其各项业务(如基金募集、基金销售、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的开展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分公司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以及负债状况进行分析,并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七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准确地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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