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6号――国资委关于公布2010年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我委在认真总结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正确引导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开展,科学核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客观评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根据《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考核目标核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抓住市场机遇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精准考核原则。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将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断提高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增长快、基数大及行业下降等客观因素影响予以统筹考虑,实事求是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值,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基本指标计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