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定义
本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固体废物属性
是指经过鉴别确定的固体废物的名称和类别。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名称和主要特性,或危险废物名称和主要特性。
2.2 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申请并将样品移交鉴别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海关监管部门、海关执法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进口单位、利用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2.3 鉴别机构
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共同授权从事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技术机构。
2.4 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物品中提取并能代表整批物品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
3 一般程序
3.1 送样
(1)委托方可将鉴别样品直接送交或邮寄给鉴别机构。特殊情况下,鉴别机构可派人进行口岸现场取样。
(2)鉴别样品要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包装必须完好,各个独立的样品不能由于包装的缺陷导致相互混合或受到污染,否则,应重新送样。
(3)送样同时要移交委托鉴别函,写明样品名称、来源、委托鉴别的原因、基本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单位委托函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委托函要有签名。
(4)委托方送样时必须说明样品是第一次鉴别还是重新鉴别。
(5)通常,鉴别机构同意接收样品时,委托方应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3.2 收样
(1)鉴别机构对同一批物品来源的样品,原则上不应接受委托方同时委托不同鉴别机构的鉴别。
(2)鉴别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鉴别样品,每次接收样品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样品的相关资料信息,记录样品来源、进口物品数量、委托方、送样人、收样日期等;直接送样时,送样人应对登记内容签字确认。
(3)预计样品无法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时,暂不能接收委托。
(4)收取样品时应告诉委托方或送样人所需鉴别工作周期,并妥善保管收取的样品和委托函等资料。
(5)对不能接收委托鉴别的情况应说明理由,对收取的鉴别费用应出具收款凭证。
(6)对已经接收的样品,如果出现不能鉴别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