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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各局应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各局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综合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确定检验监管频率和抽检比例。抽检项目及标准按附件2要求进行。

  七、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口岸局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局沟通并协调处理。

  八、各局应对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企业分类及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成品抽查检测报告、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

  各局应对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

  九、加强对进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参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要求执行。

  十、本文附件1所列商品实施检验监管后,暂不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检验检疫机构对本文附件1所列商品实施检验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各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地组织调配力量,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加强木制家具检测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收集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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