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
4.2.2 通报协调
总局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做好以下通报与协调工作。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
(2)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立场,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有关驻外使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驻外使馆报回的国外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并提供对外表态口径,积极发挥驻外使馆作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直属局指挥中心要及时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2.3 采取措施
(1)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确定处置方案后,总局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可分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涉及进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或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已进入国内市场的,要跟踪调查,采取封存、抽样检测以及召回或销毁等措施;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农产品和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目录,防止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进出境行为。
对于涉及出境农产品和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农产品的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情节严重的,商有关部门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从事相关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目录,防止企业逃漏检行为。
(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总局指挥中心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沟通,必要时组团赴有关国家或地区澄清和核实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和接待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4.2.4 跟踪评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