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期间

  第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二条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中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四条 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本公司接到报案后48 小时内,由于本公司原因未及时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五条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一)本公司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六条 本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可在约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如实际交费日在保险期间起期后的,本公司自保险费到账之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止期不变;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本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否则,对被保险人未及时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未积极配合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未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解除。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将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送达投保人15天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1)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本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本公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本公司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2)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3)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本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4)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
  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
  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
  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5)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本公司
  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 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营业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6)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营业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