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纳入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
(3)认证机构超范围开展认证业务;
(4)与相关法律法规或认监委政策相违背;
(5)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
(6)未按
《办法》规定程序制定;
(7)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不通过;
(8)相同认证对象的同一认证特性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已有备案。不同认证机构针对同一技术规范提出备案申请时,应当予以协调,保证认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
5 备案程序
5.1 提出申请
5.1.1 认证机构在提出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之前,应首先向相关TC或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的提案,征询TC对制定技术规范的意见,并请其对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予以确认。
5.1.2 认证机构向科标部提出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应提交纸制版与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各1份,包括:
(1)《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
(2)认证技术规范文本;
(3)认证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4)《认证技术规范意见汇总处理表》;
(5)《认证技术规范与相关标准关系确认表》;
(6)相关技术性文件(如相关标准);
(7)其它相关材料。
5.2 受理申请
5.2.1 科标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检查,并于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申请、不予受理或需要补正材料的通知。
(1)属于
《办法》管理范畴且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审查流程单》上签署“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意见,同时在《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表》上填写受理申请编号,并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编号的规则为:XXXX-XXXX,前四位数字为年代号,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如2007年受理的第一份技术规范的受理申请编号为2007-0001。
(2)不属于
《办法》管理范畴或不符合备案原则,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属于
《办法》管理范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向申请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