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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3 征求认监委业务部门意见
  5.3.1 科标部将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全部材料附《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征求意见单》,转给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业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5.3.2 委内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有两种:(1)原则上同意备案,进入后续技术审查程序;(2)不同意备案。
  5.3.3 科标部在综合分析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审查结论。
  (1) 若审查结论为:原则上同意备案,科标部将业务部门的具体意见(如有)反馈认证机构,通知认证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2)若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5.4 网上征求意见
  5.4.1 科标部通过认监委网站,对外公开征求对受理备案的技术规范的意见,期限为20天。
  5.4.2 科标部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向认证机构反馈,根据不同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无意见的,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查环节;
  (2) 有重大问题的,备案审查结论为:不予备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结论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认证机构,只复印申请表存档;
  (3)有意见但无重大问题的,通知认证机构对拟备案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完善。
  5.5 TC审查
  5.5.1 对于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技术规范,科标部委托相关TC,对其进行审查。
  5.5.2 TC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组织由相关方面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完成对技术规范的审查工作。
  5.5.3 TC向科标部提交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应包括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认证认可主管部门、标准化等相关各方,人数原则上为8-12人。
  5.5.4 TC应征求认证机构对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的意见,如认证机构提出异议,则应视情况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5.5.5 科标部批准审查委员会名单后,TC应尽快组织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会议审查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函审方式进行。
  5.5.6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TC审查可以与认证机构自行组织的审查合并进行。
  5.5.6 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应当协调解决,确实需要投票表决的,应当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赞成,方为通过审查。
  5.5.7 审查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向TC提交审查报告,审查结论有三种:推荐备案、建议修改后备案、建议不予备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查报告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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