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以下简称“手势信号”),提高交通警察的指挥效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对1996年3月18日发布的手势信号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印发你们,请自行印制,广泛张贴,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能全面熟悉手势信号的内容、含义,自觉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时,要组织全体交通警察认真学习手势信号,苦练基本功,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公 安 部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通告如下:
一、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信号、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右转弯信号、变道信号、减速慢行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一)停止信号: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二)直行信号: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三)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